从7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金重新调整。6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其中12个区缴费满十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上调金额最多,由660元调整至720元。
沈阳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调整。从7月1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