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超级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可附加可选责任,提供50种轻症、13种男性特定疾病和7种女性特定疾病保障,以及身故保障。
国华人寿超级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则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