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法性。财产保险业务的具体形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证,保险人只能在保险单证的责任界限内提供处理风险的保障服务。因此,财产保险险种开发必须符合有关经济法规关于制定经济合同的规定和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研究开发出相关保险产品。
一般来说,由法律、法规引发的保险需求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或必须参加保险的,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非寿险类的保险业务进行20%的法定分保的再保险。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某项规定时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产生第二类需求的较多,保险公司要注意研究,从中发现可保险源。例如,与《建筑法》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律师法》相对应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与《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相对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开发,都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相关。这类保险集中体现为各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所保障的就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