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美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健康保障产品,保障44种重大疾病,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全残可领取生活保障金和收入保障金。
吉美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 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附加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 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