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了解更多有关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信息,请参阅以下介绍。
一、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生育(流产)时仍具有广州市户口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分配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出生后5个月内。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出生和医疗状况后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金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