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法》第9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