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行全社会统筹,充分发挥其互济性的原则,才能达到社会保障和劳动力管理社会化的目的和效果。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
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这是讲,凡属保险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生产经济状况如何,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承担保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为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统筹调剂。这是由于产生失业职工的原因比较复杂,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工种之间,失业职工的数量也会有很大差异,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统筹和调剂,是为了避免出现负担畸轻畸重、悬殊过大的情况。
为了统筹安排失业职工的管理和再就业。即为使劳动者能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流动创造条件,以利于劳动力配置的平衡和解决结构性失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