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什么情形下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1.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3.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5.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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