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事由,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其次《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是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接受,所以保险公司的给付是有实际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