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存放于目的地的情况。1982年伦敦意外保险协会货物意外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第一和第二项规定:本意外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意外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终止:①意外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②在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在载明的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意外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分配、分派货物;⑧被意外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④如果被意外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且在意外保险责任终止前,需转运到非意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意外保险责任在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意外保险责任期间实际上就是一个仓至仓期间。如果货物停放于船舶上,被意外保险人无须另外支付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人仍须继续承保。但在实务中,为避免收货人将货物久置船舶而不及时提货,承运人可将货物卸离海轮,保险人以满60天为限承担意外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