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0〕43号)有关规定: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和方便企业与职工治疗的原则,经过认真审查,确定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等等50家医疗机构为芜湖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各自的服务区域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跨服务区域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违反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参保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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