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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公众责任保险

诸葛美萍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矿山开采,包括从事煤矿、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二)烟花爆竹生产,包括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销售、储藏、运输的企业或组织; (三)建筑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的企业或组织; (四)危险品,包括依法设立且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藏、运输的企业或组织。 (五)其他高危行业,包括充装、加油站等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作业企业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