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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