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承保方式是指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可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投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视为足额保险,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不足额保险,只不过是保险人认可的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全额赔偿,而不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承保方式之所以叫作第一危险责任保险,是因为它把保险价值分为两个部分,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部分是第一危险责任部分,该范围内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保险价值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视为未投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危险责任承保方式是针对某些在一次事故发生时不可能造成全损的保险标的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承保方式,对被保险人较有利,因此,保险费率相对于其他承保方式要高一些。同时,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单中所确定的的保险金额必须达到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未达到此比例的仍作为不足额保险,损失金额要按照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应达到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