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祥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和50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分为三组,最多可理赔3次,每次不同组,轻症疾病不分组,最多亦可赔付3次,首次确诊轻症即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全残、生命终末期都有保障。
中韩祥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详细保障介绍: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或“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则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3)、(4)、(5)、(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5)、(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本条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本条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本条第1款第(2)、(3)、(4)、(5)、(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第2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