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是一名退役的篮球运动员,33岁,退役后仍每天坚持运动。2005年3月,袁某为自己购买了终身寿险和,保险金额共计40万元,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
2006年5月12日上午,公司接到代理人张先生的报案电话,报告被保险人袁某于11日晚打乒乓球时猝死。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写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公司理赔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刻赶赴出事地点和就诊医院核实被保险人的出险和抢救经过。但要证实袁某死于意外伤害,就要通过尸体检验验证其死因,最终受益人同意尸检,尸检结果为“冠心病猝死”,非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付受益人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拒付了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至此结案,没有引发任何合同纠纷。
专家点评:在此案的调查、审核过程中,受益人及代理人及时报案是此案得以正确、顺畅处理的关键所在。受益人及时报案,特别是在死者遗体未火化前报案,尚有机会证实是否属意外伤害所致身故;如放弃了这个机会,将来则无法举证意外伤害所致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