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费调整额是多少?2018年4月28日以后(含)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发。有关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
女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每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出生所在用人单位按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除以30在同一个月终止)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妊娠12周内终止妊娠和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12周至16周以下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