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2.责任免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一旦发生以上任一情形,保险合同终止。
3.保障范围:100种重大疾病、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
4.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一次投保终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