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保异地报销的参保人,应已按参保地相关法律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长期在外省市居住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外地定居的证明(如外地户主户籍证明复印件等。).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还应提供在外省市就读学校的证明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乡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医疗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本市在职职工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法定条件的急诊(含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支付,事后可在相邻区县医保服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点)申请报销(自医院出具医疗费用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出申请)。
报销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及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复印件(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及复印件)。市直单位参保人员到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医保异地直接结算(4组人都可以)
分别为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和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法定条件的人员;
异地常住人员,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要求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当地医院无法治疗或治愈的患者,需要异地就医,当地医院已出具转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