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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监管

抬火

a)准备金的提留。各州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它们是保险人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存的资金准备。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发生周期较长,损失后果难以预料的巨大灾害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基金,它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上一年度签订的未到期保险合同,根据自留的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下一年度以备可能的保险赔付使用的专门资金。
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上一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保险人对未决赔款进行估算,然后从当年收取得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资金转人下一年度。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其负债,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准备余等值的资产为后盾,以确保其偿还能力。各州保险署通过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能及时足额地提取准备金并合理地使用,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