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前患有的疾病,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正在接受治疗的疾病
理财险人通常将半休、全休人员;患有癌症、癫痫、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心肌梗塞、高血压二期以上、肝硬化、慢性肾炎、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患者排除在可保对象之外,如果投保时被理财险人隐瞒病情,将导致理财险人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理财险责任。
应该接受治疗的疾病
经健康检查发现被理财险人患有某种应当接受治疗的重大疾病时,理财险人当然拒绝承保;但对于非重大疾病,理财险人也可能同意承保,不过,该疾病及其可能引起的关联疾病,将被排除在理财险责任之外。
曾经患过而已治愈的疾病
现在有种倾向,对于复发的旧病投保时应当告知病史,理财险人概不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曾经患过的疾病,既然医学上认定已治愈,以后又生同样的疾病,应属于重新患病,理财险人应当承担责任,这就像曾经动过手术,不能就此将以后的所有手术都排除在理财险责任之外样。问题是有些疾病只是某段时间病情稳定不发病,而不是真正治愈,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有医学上的论证,理财险人当然不承担责任。
投保时已怀孕
对于投保时已怀孕的被理财险人,理财险人对其分娩不承担理财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