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申领须知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企业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且档案材料齐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流程
详见《大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流程》
三、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满2年不满3年,享受期限6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月起,每月11-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进行审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第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审验机构是市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机构。第二月起在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验。26日以后,失业人员可以到商业银行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