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待遇分为两类: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被保险单位按0.3%标准支付的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渠道结算),员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助产费、手术费、住院费、药物费等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产前检查费。
基金未支付的生殖医学费用: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施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担的费用。如新生儿费用、自费营养药品及用品、特设病房(休闲候诊室、家庭式母婴室、特护母婴室、母婴室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