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要素是指构成保险的必要因素,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社会后备或救济行为的显著标志。
1.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制度的第一要素。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应付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只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才有必要建立补偿损失的保险制度,因此,无风险就无保险。
保险制度上所说的风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事故的发生与否不确定。如果一个特定的意外事故肯定不会发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如果肯定有发生的风险,就不会有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就不会存在。因此,只有事故发生与否尚不肯定,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但不一定发生,保险才能成立。
2)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某一特定事故的发生可以肯定,但何时发生不能预测,这也是一种不确定性。如人身保险中,人的死亡是确定无疑的,但何时发生就难以预测了。
3)事件发生后所导致的结果不确定。事故发生虽然是确定的,但所导致的结果无法预料。如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交通事故,但每一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不确定,有时损失根轻,有时又相当严重。
上述三种情况都具有风险性,构成了保险要件中所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