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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意外保险立法

凡珊

德国的意外保险立法较法国稍晚,而且在编制形式上与法国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中都规定有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德国的意外保险学民法典则未对意外保险合同加以规定。
德国的意外保险立法,最早见于1701年颁布的《汉堡海损及意外保险条例》。1900年公布实施的《德国商法典》第四编海商法第十章关于航海危险的意外保险中,对意外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共分七节,第一节是总则,第二节是合同订立时的告知,第三节是被意外保险人基于意外保险合同的义务,第四节是危险的范围,第五节是损害的范围,第六节是损害的给付,第七节是意外保险合同的解除及意外保险费的返还。全部法律共计120条。陆上意外保险方面的法律于1908年5月30日颁布,1910年施行的<<意外保险合同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各类意外保险共同使用的规定,第二章为损害意外保险,第三章为人寿意外保险,第四章为伤害意外保险,第五章为附则。共计194条。该法经多次修订,逐渐增加不许变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绝对的强制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至于意外保险业监督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01年制定的《民营意外保险业监督法》、1913年颁布的《再意外保险监督条例》以及1931年公布施行的《私营意外保险公司和住房建造储蓄协会监督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