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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

金玉飘彦

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因而并非永远存在,在下列情况下,则保险合同终止,即保险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当事人双方不再受其约束,第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无论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称为自然终止:第二,当事人双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终止保险合同,称为协议注销。注销条件应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拟定,并严格遵守。虽然双方都可提出注销要求,但保险人提出注销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保费按日计退;投保人要求注销合同(即退保)则按短期费率计退保费。第三,义务已履行而终止,即保险人已经支付全部或给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因为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或给付限额。例如定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合同即告终止。又如财险中保险房屋数次遭受火灾,保险人在累计赔足全部保险金额后,无论保险期限是否已满,保险合同也告终止。第四,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一旦终止便不能复效,被保险人要想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只能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续保便是一种最普遍的作法,其手续远比订立一个新合同要简单,但续保只能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时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