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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保全是什么意思?

柯崇武

准确地说,寿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狭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从以上保全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全作业有6个要素。

一、保全的作业性质

保全作业是一种非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萨缪尔森1953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受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受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它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从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保险不是公共物品,相应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一种非公共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非公共服务。

二、保全作业的主体

保全作业的主体是寿险公司。

保全这个词并非寿险公司专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使用保全这个词的,还有法律领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经济领域的“资产保全”,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为)。

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的作业主体,都是人民法院。

资产保全业务,是指某机构对本系统内已经发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使资产和债权免受进一步损失,而采取的特殊保全行为。包括依法诉讼、以物抵债、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追缴高额利差、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具体业务。

“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是采取特殊保全行为的机构。寿险公司也可能会成为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

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是指“保全公司”提供的系统保全、人身保全、驻卫保全、现金运送保全等安防服务。

此“保全服务”的主体,是“保全公司”,寿险公司不提供此“保全服务”。

三、保全作业的依据

寿险公司保全作业,是基于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或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

保险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间签定的经济合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作业是不容许的,除非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保全作业也须客户申请,如退保作业就必须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是不能单方实施的。

这一点与安防中的保全服务、法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样,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四、保全作业的内容

广义保全作业的内容,是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

狭义保全作业的内容,仅包括非理赔核心服务(给付)、基本服务。

前提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续期收费服务;核心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和给付服务;基本服务,是指寿险公司对保单提供的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服务;附加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咨询申诉、热线电话、电子商务等服务。

寿险公司的保全作业项目,按保险合同4要素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保险合同主体的保全项目

(1)、保险人,---保单迁移

(2)、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信息变更/投保人身份证变更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性别年龄误告/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4)、受益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保全项目

无(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允许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的保全项目

(1)、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理赔、给付

(2)、非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

前提服务、大部分基本服务(退保类、变更类、管理服务类)、附加服务

4、保险合同形式的保全项目

保单挂失补(换)发

五、保全作业的目的

保全作业的目的,是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者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寿险公司通过核心服务(理赔、给付)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给付责任;通过基本服务(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通过前提服务、附加服务来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六、保全作业的时间

保全作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贯穿整个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前,是双方的要约、反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寿险公司提供的是销售和承保、核保服务,还未涉及到保全服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寿险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等保全服务项目。

保险合同因届期终止和合同已履行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结,保全服务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协议注销(一方申请,一方同意;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而终止和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违约、失效、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但由于寿险合同的储蓄性和复效的规定等原因,还需寿险公司提供退保(退还保险费)、复效等保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