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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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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可能仅由“口头说明”而索取索赔,提供证明文件才是保险人提供索赔的主要前提。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有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已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各种发票和收据,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可以证明自身身份的文件。

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受损时能得到补偿,因此索赔成功有赖于及时地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如果发现资料不完整以及有缺失,也应当及时联系投保人并尽快提供补充。

投保人是整个保险合同中涉及的重要人物之一,如果没有投保人的合理配合和完成相应义务的履行任务,保险过程并不会顺利的进行。

总之,想要保证整个保险过程的顺利进行,投保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