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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成立后的变更

詹诚厚裕

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20年以至终身。在此漫长的期间内,投保人可能因事实需要或经济情况变迁,而希望将其投保多年的寿险保单作适当变动。例如,因结婚、生子想增加保险金额;或因保费负担较重想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或因经济能力不许可,想变更为展期保险或缴清保险,不再缴付保险费等。以上内容均属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遇到以上情况怎么办?
  现在寿险公司为方便保户,一般在寿险合同中对上述变更都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也允许保户中途转换合同。如保户原投保终身保险,因收入增加有能力多负担保费,想变更为在若干年后即满期后的生死合险;或原投保10年生死合险,想延长保险期间,变更为20年生死合险或终身保险等。以上涉及合同种类与保险期限变更的情形叫“转换合同”,转换合同在国外寿险公司已十分普遍。
  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变更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