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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行洪、蓄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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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蓄滞洪区正常运用,适当补贴区内群众的损失,我国沿江地区许多省份都曾考虑过建立分蓄洪区洪水保险制度问题,开展较为成功的是安徽省淮河行、蓄洪保险。
1986年1月~1988年12月、1992年秋季一1996年秋季,当时的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民政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两个阶段开展了安徽省淮河行、蓄洪保险试点,为夏秋两季作物提供洪水风险保障。此种保险享有国家补贴,由中央和地方按1:2的出资比例建立了行蓄洪区防洪基金,保费由基金会承担80%,投保农户承担20%,保险公司对防洪保险金列专户保存。在试点期内,因行、蓄洪造成的损失,从防洪基金中支出,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试点期结束后若有结余,结余部分按余额的70%返还基金会。此种保险限定在特定行滞洪区内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农作物行蓄洪保险是我国政策性洪水保险的首次尝试,它的推行减少了行蓄洪区运用的阻力,也提高了农民秋粮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保险意识。但是,由于行蓄洪区是相对贫困的地区,这种保险形式无论国家、地方财政还是群众都感到负担加重,难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