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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越尊享增额终身寿?

杨洁

平安金越尊享增额终身寿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投保对象、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28天-75周岁;

2.投保对象:最多可以选择两名被保险人。而若被保险人为两人,则在第7个保单周年日后、且缴费期满前,若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

3.犹豫期:20天;

4.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为一人,则:

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身故,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40周岁及以下为160%、41周岁至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身故,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额的最大者;

(2)若被保险人为两人,则两人均身故后可理赔一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则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前身故的,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后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缴费期未满的,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后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缴费期已满的,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额的最大者;

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则保险公司可按照(2.1)、(2.2)、(2.3)条的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均在其本人18周岁之前,或者均在其本人18周岁之后,则保险公司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50%的身故保险金;

若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18周岁之前身故,另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18周岁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可先向18周岁之前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50%身故保险金的较小者,再向18周岁之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5.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为一人,则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下列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7)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身故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有先后顺序的,则其他权利人为先身故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身故的先后顺序,则其他权利人为两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一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50%,将向被保险人二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50%。

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