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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偿性原则案例

李小芳

这起事故发生在一个新学年的开学前夕。某校召开教职工会议,教师吴某因当天有事,向校长请假。校长批准他上午请假,但要求下午返校参会。

天有不测风云,吴某下午在赶回学校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司机负全责,吴某无责。

这起事故共涉及 3 种保险:

l肇事车辆车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5 万元;

l工伤保险:该校为教职工依法参保了社保,包含工伤保险;

l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该校还为教职工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校方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 30 万元/人。

于是,吴某家人围绕这几项保险赔偿,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最后获赔共计约 140 万元。

经历两次开庭审理,关于校方责任险的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吴某身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而二审终审却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我将二审法院判词摘抄如下:

根据《保险法》第 65 条:责任险以被保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本案的保险标的,是该校对其职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而吴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已分别通过车险和工伤保险得到足额赔偿,作为被保险人的学校无需另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根本原因在于: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人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不能重复获赔。

法院给吴某身故赔付金额做了判决,即是给生命的定价,也是事故的实际损失。由于吴某家属已从车险和工伤保险获得足额赔付,所以这份责任险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