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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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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意外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意外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意外保险人有收取意外保险费的权利。
意外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意外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意外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意外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意外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意外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