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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隐瞒糖尿病病情

蒋梅君容

乳山人孙某在给妻子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时隐瞒了妻子患有糖尿病的事实。9年后孙某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孙某随后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被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没有标明隐瞒患有糖尿病的事实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法院支持孙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2000年,孙某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2009年,孙某妻子被烟台一家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随后,孙某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20000元,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孙某只好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妻子确实于1994年就患有糖尿病。孙某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没有约定隐瞒患糖尿病的事实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然有给付孙某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