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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封元聪睿

保险人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的差异,使可保危险向保险危险的转化存在区别。甲地的可保危险在乙地可能是不保危险,乙地公司接受的危险在甲地公司则可能不予承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保障的经济额度,也是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都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根据补偿原则要求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称为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危险而造成损失时能够按实际损失得到十足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为不足额保险,其中的不足额部分视作部分投保,不应由保险人负责,而由被保险人自保,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根据两者之间的比例赔偿。
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称为超额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市价或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超过实际市价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超额保险对保险人来说可能会造成道德危险,对被保险人来说则会支出过多的保险费;不足额保险又会使保险标的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对保险标的进行准确估价,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从而使保险标的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