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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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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从保险角度而言,保证是保险合同双方关于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这种条款一般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默示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上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当事人应该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遵守,如有违背或破坏,保险合同无效。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如船舶保险单中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在航行中要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绕航,必须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对保险人来说,其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该如实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赔款。
重要事实申报和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申报的是对事实的陈述,只要如实反映便算履行了义务,而且申报的内容是可以撤回或者更正的;而后者则要求事实绝对正确,要求实际事实与保证中的事实完全一致,一旦违反,不管违反保证的事实对风险是否重要,保险人即可宣告保险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