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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危险与保险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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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理论上的承保责任范围以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它表示某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程度。但是,保险危险则是保险人已经实际接受的危险。保险危险是由可保危险转化而来的。
  在保险业务中,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只有符合保险人经营要求的那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才能作为可保危险。一般说来,可保危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保危险的发生具有现实性。保险责任的履行是基于各类危险发生的现实性,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根本没有发生的可能,那么也就没有保险的意义了。
2.可保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这里的偶然性指的是危险的发生与否、何时何地发生和发生后对财产的破坏力都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或保险人均无法预知。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预知某项保险标的一定会发生何种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3.可保危险可以根据大数法则计算出其保险额损失率。保险业务经营的核算基础是确定各种保险的保险费率,要求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履行的赔偿责任相适应;保险费率确定的数理依据就是根据大数法则计算出每类财产的保险额损失率,如果某类危险无法确定其保险额损失率,便无法确定经营的核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