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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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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产生效力和维持效力的前提条件。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强调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获得赔偿;人身保险合同强调的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即使某些情况下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主要目的在于衡量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大小,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所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所遭受经济损失应该按实际损失获得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签约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后来丧失了保险利益,那么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经济损失,没有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