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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

褚建玲毓

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承保主体只有民间保险公司,所有赔偿责任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
  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受限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承保范围包括地震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地震引起的火灾等造成的损失。
  政府对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不承担再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一般多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由于日本地震保险是赔付率很高的险种,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很难单独销售,所以日本各家保险公司将地震险与火灾险捆绑销售,以火灾险的高盈利来弥补地震险的亏损,从而吸引国际再保险人购买。
  费率制定方面,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设定保险费率,一般因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物的地震风险大小不同,所收取的保险费率亦有所不同。
  政府在企业地震保险中,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审批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来介人对企业财产地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