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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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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哪办理?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2.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2)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

《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3)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

《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4)低保对象

《户口簿》、《身份证》、《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