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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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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

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这是投保的前提条件,它有利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所以正常情况下,爷爷是没办法为孙子购买保险的,因为不存在保险利益,同理就算具有血缘关系的叔叔、阿姨、舅舅等,都是没办法为孩子购买保险的。

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父母双亡,或者未成年10岁以上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等情况下,爷爷才能为为孙子孙女购买保险。这里面涉及很多法律细节,就不逐一展开了。

2.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信息的不对称性:

我们做为投保人对自己的财产和身体健康状况是最清楚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

初期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我们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抗辩、恶意拒赔,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举个例子:

A女士在马上上正常行走,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家人拿着意外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在这个案件中,A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发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女士身故的原因是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意外,但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

收入补偿原则常见于财产保险和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中。

举个常见的例子,就是无论我们购买了多少份商业医疗保险,最终我们报销的上限是不能超过花费总额的。

而重大疾病保险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医疗费用,还在于弥补收入损失,更在于提供养病费用,不仅要救命,更要保命。所以是可以多家公司同时投保的,而且如果符合合同约定,是可以同时理赔的,这里深蓝君提醒大家不要过分担心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