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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女性长期健康保险

诫势

保险: 妇女疾病保障 1)妇女疾病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上?“妇女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妇女疾病保险金”,同时对“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也宣告终止。 2)乳房切除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上乳癌或乳房原位癌,而需进行?“乳房切除手术”,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乳房切除保险金”,同时对“乳房切除保险金”的给付也宣告终止。 孕妇及幼儿疾病保障 1)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三百日后,初次患上?“怀孕期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同时对“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的给付也宣告终止。 2)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所诞下的幼孩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三百日后,初次患上?“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也宣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