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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裴亨惠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系指生育保险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的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内)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目前,有一部分行业、部门或企业集团,经国务院同意在养老保险项目上实行了系统统筹,但仅此而已。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问题上,国务院专门明确要实行属地原则,生育保险亦应如此。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地域范围广,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有些中央部属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省属企业也分布在省内不同地区,因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于所处区域不同而有可能高低悬殊,相差甚远,加之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是按行政区域下达的,因此,生育保险不能像养老保险一样允许部分行业或部门实行系统统筹,否则在操作上难度很大,无法确定合适的基金提取比例和待遇给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