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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利益的构成

谭海山飞

根据对意外保险利益的上述界定,其构成应当有三个要件:
(1)合法性。即只有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才能成为意外保险利益。偷盗的财物、非法占有的公物,均不能构成意外保险利益;同居中人,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互相间也不产生意外保险利益。
(2)经济性。意外保险利益的属性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计算并补偿的利益。据此,则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精神利益等,均无法构成意外保险利益。人身意外保险中的投保人,之所以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是因为其与被意外保险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3)确定性。即意外保险利益应当客观存在,可以用货币形式明确估价。有些财物,或者虽具经济利益,却难以确定货币价值,如古玩、字画、邮票等;或者自身损毁与否及损失的价值,无法确定,如货币、证券、票证等,均难以构成意外保险利益,因为,意外保险标的若无确定的经济利益,经济补偿也就无法实施。人身意外保险之标的无价可估,其经济利益原本是不确定的,如难以估计丈夫对妻子究竟具有多少经济利益,但当事人之间约定保额后,其经济利益就在意外保险合同范畴内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