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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是什么?

弘榕晶

两年不可抗辩,出自《保险法》第 16 条:

自合同成立超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 2009 年《保险法》改版的亮点之一,本质是为了缓解保险业  “投保容易理赔难” 的信任危机,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很适合中国国情。

比如,保险从业者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保险条款晦涩难懂......

但粗略看上去,它有些 “霸王条款” 的意味。

难道不管任何情况,过了两年就得赔?只要有些生活经验,大都会有疑虑。

实际上,《保险法》第 16 条共有 7 款内容, “两年不可抗辩” 只是其中一部分,实际情况也不是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