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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估人有哪些性质与类型

阎以贝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对三者的监管都涉及到将有关的业务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适当的位置,以备检查;对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期限的培训。
  中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与类型。我国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已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公估人监管的法律法规有(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保险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则居于第三者的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尚无对保险公估人的明确规定,但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估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据此可知,保险公估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委托性质,其委托人既可以是保险人,亦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可以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双方。
  保险公估人的类别也较为复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指出,保险公估人即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