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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航程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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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船舶运输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因此,如果航程上有变动,投保人一定要迅速通知到保险人。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所谓“航程变更”是指风险开始后,承保航程的目的港被被保险人自愿地改变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自改变航程的意图明白之时起,保险责任终止。而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改变航程,在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保险人的前提条件下,保险并不自动终止,但是,保险费及其他的承保条件有待重新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如果发生被保险人航程叙述错误,会导致承保航程从未开始,或保险责任从未开始,因而不存在航程变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