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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简易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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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种类和保险标准化:  普通个人寿险的种类:有定期保险,终身保险和两全保险(即储蓄保险)等。简易人身保险的种类只有两全保险一种,因为两全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和他的家属的保障较他种保险的大,而且也适合一般人的需要。  就保险期限来说,普通个人寿险中的两全保险,可以有多种多样的保险期限。但是,苘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只规定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两全保险三种,其它保险期限均不办理(后来拟增五年期一种,但尚未公布实行)以资简化,同时这几种保险期限,从一般人民的需要上来看也是比较适应的。此外,为了使投保人获得更多前保障,我国简易人身保险也附带承保因意外伤害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在内。  二、保费和保额的标准化。  简易人身保险的保费,不论投保人年龄的大小和保险期限的长短,一律规定每张保单每月交费五角。这种保费要在全部保险期限内按月交付,也就是投保二十年的简易人身保险。保费要在二十年内按月交付。因此,简易人身保险的保费不但在数额上和交付保费的期间上是固定的,而且在交付保费的间隔上也是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