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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什么?

泰康鑫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是包括了保障的内容和不保障的内容,详情如下:

保障的内容是:

1、特别保险金

被保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照年交保费乘以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来给特别保险金,交费期是趸交的,给付比例是10%; 3年交的,给付比例是30%;5年交的,给付比例是50%;10年交及以上的,给付比例是10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人自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前,每年返基本保额的30%。

3、养老保险金

在被保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到被保人年满105岁,每年给付养老金,其中首次给付养老金是上一年生存金保额的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养老金为上一年养老金保额的105%。

4、养老金保证领取期

养老金是有保证给付期的,从养老金领取年龄开始,保证给付到被保人年满99岁。

5、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前:身故时赔付已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后:零。

6、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事故,且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豁免身故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7、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事故,且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高度残疾,豁免高残之后的各期保险费。若不符合高残定义,需通知保险公司,然后继续缴纳剩下的保费。

8、保单红利

年度有分红,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公司不保的内容是指责任免除,具体如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