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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于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哪些

严泰腾

我国《保险法》对于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这主要通过下列规定控制:    (1)每一危险单位承担责任的限制。这是对任何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规定。任何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即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资已支付保费和公积金总和的10%;    (2)每笔保险业务承担责任的限制。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①;    (3)总自留额的限制。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